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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7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楼光龙犯故意伤害罪、重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楼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7971号罪犯楼光龙,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2005)金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楼光龙犯故意伤害罪、重婚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楼光龙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5年11月1日以(2005)浙刑一终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楼光龙犯故意伤害罪,重婚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5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楼光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楼光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楼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楼光龙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