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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付桂祥与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桂祥,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9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桂祥,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阮宏斌,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陈良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绍东,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立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付桂祥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付桂祥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桂祥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桂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付桂祥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润洲代理审判员  陶 义代理审判员  尚春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