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秀卿与威海兴友精密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卿,威海兴友精密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680号申请执行人于秀卿,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兴友精密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秀卿与被执行人威海兴友精密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威环劳人仲案字第(2015)第077号仲裁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威海兴友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3095元(含执行费95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077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终结。执行费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宪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