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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0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东美航空旅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博源煤焦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东美航空旅游有限公司,陕西鑫博源煤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206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东美航空旅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鑫博源煤焦化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2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鑫博源煤焦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9748元(捌万玖仟柒佰肆拾捌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青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月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