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与严菊、湖北强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严菊,湖北强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9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兴新街。法定代表人肖运龙,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严菊。被执行人湖北强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特一号华中曙光软件园。法人代表欧利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菊、湖北强涛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6089.37元、利息5080.5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61元,执行费2691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严菊、湖北强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921.89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