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李玉娇、李孙贻、李孙勤、李立香与被告李大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娇,李孙贻,李孙勤,李立香,李大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704号原告李玉娇,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李孙贻,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李孙勤,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李立香,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建平、彭彦,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全,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娇、李孙贻、李孙勤、李立香与被告李大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娇、李孙贻、李孙勤、李立香于2015年11月20日以需要增加当事人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娇、李孙贻、李孙勤、李立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娇、李孙贻、李孙勤、李立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娇、李孙贻、李孙勤、李立香共同负担。审判员 周华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