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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李玉娇、李孙贻、李孙勤、李立香与被告李大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娇,李孙贻,李孙勤,李立香,李大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704号原告李玉娇,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李孙贻,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李孙勤,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李立香,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建平、彭彦,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全,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娇、李孙贻、李孙勤、李立香与被告李大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娇、李孙贻、李孙勤、李立香于2015年11月20日以需要增加当事人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娇、李孙贻、李孙勤、李立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娇、李孙贻、李孙勤、李立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娇、李孙贻、李孙勤、李立香共同负担。审判员  周华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