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法执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与杨德起、李红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杨德起,李红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法执字第1046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邓景亮,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康学军,该信用社社员。被执行人:杨德起,农民。被执行人:李红琴,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德起、杨德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黄民再字第4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传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