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曲法执字第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吴兆发与曲江现代汽车维修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兆发,曲江现代汽车维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兆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曲江现代汽车维修中心。经营者:聂礼宣,男,xxx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韶曲法执字第6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曲江现代汽车维修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元整。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帐号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曲江现代汽车维修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曲江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元整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超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