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6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美秀与王子龙、王延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秀,王子龙,王延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764号原告张美秀,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韩少光,男,汉族,住胶州市,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子龙,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延玉,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负责人孙家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秀与被告王子龙、王延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子龙、王延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子龙、王延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秀撤回对被告王子龙、王延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红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