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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南金中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博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金中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博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127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金中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钟萍,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博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谟林,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博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博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金中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700元(含质保金)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059元,执行费129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博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