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三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翃楠与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强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翃楠,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朱强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三初字第193号原告:李翃楠,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严朝清,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强辉,男,汉族,1969年5月21日生。原告李翃楠为与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石公司)、第三人朱强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建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程晓霓、魏筱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翃楠委托代理人严朝清,被告黑石公司、第三人朱强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翃楠诉称:2010年4月1日原告李翃楠与被告黑石公司签订了商铺委托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李翃楠座落于南昌市***建材港***区******号二间商铺委托被告黑石公司继统一管理,委托租赁期间,被告黑石公司应按季度向原告李翃楠支付租金,至2015年6月31日被告黑石公司尚欠原告李翃楠租金17810.28元,为此要求:1、解除原告李翃楠与被告黑石公司于2010年4月1日签订的江西黑石跳蚤市场商铺委托租赁合同,并将商铺恢复原状;2、被告黑石公司支付租金滞纳金24934.39元(滞纳金减半计至2015年7月1日)及以后的滞纳金;3、本案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黑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第三人朱强辉述称:第三人朱强辉与被告黑石公司存在租赁关系,第三人没有违约,第三人的损失将另行起诉。原告李翃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被告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房产证及原、被告签订的《江西黑石跳蚤市场商铺委托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关系;3、2011年3月31日业主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所有的商铺店面委托黑石公司行使业主的权利。4、解除租赁合同律师函、快递单,证明:原告通过快递向黑石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委托租赁合同。被告黑石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第三人朱强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2015年5月5日租金的收据,证明:第三人已支付租金。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意见,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李翃楠证据1、2、3、4,第三人朱强辉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李翃楠系南昌市****************建材港****区***号、**号、***号商铺的业主,商铺面积共219.9平方米。2010年5月7日原告李翃楠与被告黑石公司签订了两份《江西黑石跳蚤市场商铺委托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号),合同约定:原告李翃楠将*********建材港***区***号、***号、***号商铺委托被告黑石公司统一招租;委托租赁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黑石公司以自身名义负责对外出租,前五年按固定金额向原告支付租金,第一年至第二年租价5元/月/平方米,第三、第四年7元/月/平方米,第五年10元/月/平方米;租金按每三个月结算一次,2010年4月1日被告黑石公司按每间商铺向原告李翃楠支付履约保证金1620元;如黑石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则按逾期一天按月租金1%向原告李翃楠支付滞纳金。签订合同后,被告黑石公司向原告李翃楠支付了3300元履约保证金。被告黑石公司一直支付了租金,但自2014年10月1日起被告黑石公司一直未支付原告李翃楠租金。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黑石公司共欠原告李翃楠房屋租金219.9×7元/月×3月+219.9×10元/月×6月=17811.9元。为此原告李翃楠诉至法院。另,被告黑石公司已将上述商铺出租给第三人朱强辉,现朱强辉在使用上述商铺。本院认为,原告李翃楠与被告黑石签订的两份《江西黑石跳蚤市场商铺委托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此合同被告黑石公司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外招租,按期向原告李翃楠支付租金,因此此合同实质上系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李翃楠按约向被告黑石公司提供了租赁物,被告黑石公司应按约向原告李翃楠支付租金。被告黑石公司长期拖欠租金,显属严重违约。第三人朱强辉明确表示其损失将另行主张权利。原告李翃楠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要求被告黑石公司支付租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商铺现一直由第三人朱强辉承租,因此商铺由第三人朱强辉直接向原告李翃楠返还;同时,被告黑石公司承担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责任。原告李翃楠主张的滞纳金实质上属于违约金的范畴,原告李翃楠主张明显过高,应适当予以调整,违约金为拖欠租金的30%计算,即17811.9元×30%=5343.57元,扣除被告黑石公司已支付3300元履约保证金,被告黑石公司应继续支付违约金5343.57-3300=2043.57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翃楠与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日签订的两份《江西黑石跳蚤市场商铺委托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号、****号);二、第三人朱强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座落于南昌市************建材港***区***号、***号、***号商铺返还给原告李翃楠;三、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翃楠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商铺租金17811.9元及违约金2043.57元;四、驳回原告李翃楠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3元,由被告江西黑石跳蚤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程晓霓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