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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林得明与被执行人昆明市青松吉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得明,昆明市青松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林得明,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被执行人昆明市青松吉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李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得明与被执行人昆明市青松吉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昆明市青松吉物流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2014)呈民初字第1326号、(2015)昆民二终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案款674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1326号、(2015)昆民二终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