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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姚洪华与姜法明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牙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姚洪华,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姜法明,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姚洪华与被执行人姜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法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申请执行人姚洪华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法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姚洪华欠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673元,共计:52223元。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5)牙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姚洪华申请执行调解书的第一项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673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红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