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威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詹成花与方建政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成花,方建政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威民初字第136号原告:詹成花(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40********),女,194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王阜乡金家岙村**号。委托代理人:邵道厚,淳安县威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建政(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8********),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威坪镇方宅村上方**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成花诉被告方建政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詹成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詹成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建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成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成花负担。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惇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