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诉前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希文与王德禄交通事故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希文,王德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1805号申请人王希文被申请人王德禄申请人王希文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希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德禄款项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