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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诉前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希文与王德禄交通事故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希文,王德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1805号申请人王希文被申请人王德禄申请人王希文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希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德禄款项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