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封小红诉被告江油市三合镇净峰餐饮具集中消毒配送中心、文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小红,江油市三合镇净峰餐饮具集中消毒配送中心,文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251号原告:封小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田万富,江油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油市三合镇净峰餐饮具集中消毒配送中心,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滨江东路***号;经营者:赵金毫,男,汉族。被告:文建军,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封小红诉被告江油市三合镇净峰餐饮具集中消毒配送中心、文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封小红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封小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小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封小红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