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告李振杰、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李振杰,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11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6676187-1),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38号。负责人殷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汤庆华,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美燕,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杰。被告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673075-9),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江先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志勇,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16号A401。法定代表人李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告李振杰、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振杰、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振杰、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振杰、威海锦江环发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岩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