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诸知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诸暨市糖果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诸暨市糖果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知初字第44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诸暨市糖果歌厅。经营者:蔡文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诸暨市糖果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韩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