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8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秀华与汤臣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华,汤臣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8957号原告李秀华,女,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吴毅宏,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青,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汤臣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立卿,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嘉文,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秀华与被告汤臣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毅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田立卿、韩嘉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秀华诉称,原告自2006年6月20日入职被告处,在杆弟课从事杆弟工作。2015年3月2日,被告召集杆弟课全体人员召开会议承诺发放2014年度年终奖。2015年4月的VolvoChinaOpen(沃尔沃中国公开赛)赛事活动之前,被告向全体高尔夫球场人员发布公告,表明将根据工作表现加倍奖赏发放奖金。但是赛事结束后6月4日的公告中,奖励对象却并未包括工作在第一线的杆弟课员工。被告在3月份会议中关于年终奖金承诺、小费制度调整等事关杆弟课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出尔反尔,加之沃尔沃赛事后的奖励分配更是将杆弟课的全体员工排除在外,与赛事公告相悖,进一步激化了公司与员工的矛盾。2015年6月11日被告通知所有会员球场封场,而要求全体杆弟课人员于6月12日早上5时30分准时上班。而作为与杆弟课工作衔接部门“出发站”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配合部门如前台接待等工作人员在6月12日却均未在岗,导致全体杆弟课人员无法如之前的工作流程开展工作且没有得到上级任何工作指示。公司主管部门也未说明召集全体杆弟课人员早上5时30分集合的原因。在未对公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下,杆弟课员工通过拉横幅的方式要求公司高层兑现发放奖金等承诺,合理化小费制度平衡杆弟课员工收入。此时,公司主管也未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沟通、安排具体工作,公司高层放任事态持续扩大。但是,员工们希望通过平和的方式表达请求,现场秩序稳定、无过激行为。在随后的6月13日、6月14日,杆弟课全体员工继续按时考勤,等待公司安排工作,直至2015年6月15日全体杆弟课员工被集体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解除,为此,原告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经仲裁裁决,原告不服,现提出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17,000元;2、2014年年终奖3,500元;3、2015年杆弟课沃尔沃比赛奖金6,000元;4、2006年6月20日至2015年6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4,551.72元;5、2006年6月20日至2015年4月平时延时加班工资980.60元;6、2015年未休公司年休假折算工资3,586.21元;7、2014年至2015年未休法定年休假折算工资13,149.43元。原告李秀华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2、2015年3月2日会议纪要及视频资料,证明被告承诺发放2014年年终奖;3、公告2张,证明被告承诺发放沃尔沃赛事奖金,但是并未发放;4、累计加班时间统计表2份,证明未结算的加班时间;5、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工资明细,证明原告工资标准;6、排班通知QQ聊天记录截图、签到表,证明2015年6月12日至15日上班情况,被告统一通知早上5点半上班;7、《詹宇平:秉承梦想,为中国梦加油》(网页截屏),证明被告负责人詹宇平工作风格就是接手一个新企业进行大规模裁员;8、被告出发站工作人员聊天记录,证明被告2015年6月11日晚上已经通知会员封场;9、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劳动关系;10、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1、姚烨蓉证人证言,证明2015年6月11日被告已经通知所有会员球场封场,不对外营业,另外2015年6月11日晚上通知所有杆弟员工2015年6月12日早5点半上班,公司其他部门包括前台、出发站2015年在6月13日之前陆续请病假,2015年6月12日起相关部门都没有人在工作。被告汤臣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原系被告处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6月12日,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杆弟拉横幅围堵在被告大会馆门口并提出维权要求,被告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并要求尽快回岗,但全体杆弟未听从劝阻,2015年6月14日,被告向全体杆弟的维权要求做了全面回复后,包括原告在内的90名员工仍拒绝回岗工作,被告依据法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未约定发放年终奖,被告也没有作出发放年终奖的承诺。被告没有承诺对杆弟课发放沃尔沃比赛奖金。被告已足额发放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原告已休完所有年休假。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汤臣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员工手册、签阅单,证明被告员工手册已经向原告公示,原告知晓员工手册内容且应当遵守,员工手册第11.3.2.3条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2015年6月12日至6月14日监控录像、照片、自白书、2015年6月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关于“上海汤臣高尔夫球童罢工导致球场瘫痪会员集体维权”新闻报道(网页截屏),证明2015年6月12日至15日原告罢工且在被告营业场所聚众闹事,导致被告无法正常经营、球场歇业,给被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原告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被告据此于2015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3、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超工时汇总表、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15日考勤汇总表、2015年6月工资单、支票请款单、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15日员工年休假使用明细表,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15日被告依法保障了原告享受法定年休假的权利;4、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3份、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平日延长工作时间结余明细,证明被告经批准自2012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杆弟岗位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5、仲裁庭审笔录,证明仲裁时双方陈述;6、2015年6月11日照片,证明2015年6月11日罢工前,原告就已经准备好了横幅,原告的罢工行为是有预谋、计划的,而非临时发生的;7、2015年6月12日至14日照片3张,证明2015年6月12日至14日期间,原告围堵在被告大会馆门口,以拉横幅的方式干扰被告正常经营。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5、9、1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其中视频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会议纪要因无原件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因无原件,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7、8,不符合证据形式,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其中员工手册,因从未交付原告,不予认可,签阅单,真实性无异议,确认系原告本人签名;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其中监控录像、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自白书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不予认可,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系被告单方制作,不予认可,新闻报道,不符合证据形式,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其中超工时汇总表、考勤汇总表、员工年休假使用明细表、工资单系被告单方制作,不予认可,支票请款单,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其中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真实性无异议,平日延长工作时间结余明细,系被告单方制作,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供的证据5、7,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6,因无原件,不予认可。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5、9、10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4、6、7、8,本院采信被告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且与被告有劳动争议纠纷仲裁,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5、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因原告确认签阅单上系其本人签名,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3、4、6,本院采信原告的质证意见。基于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原系被告处员工。2015年6月12日至6月14日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杆弟在被告球场大会馆门口悬挂条幅,条幅内容为“兑现奖金承诺、提高底薪+出班费、提供应有的劳动保障”,原告在条幅上签字。2015年6月15日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你(即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开始,公司球场大会馆门口悬挂条幅、阻挡会馆大门正常进出,并在非工作区域长时间滞留,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11.3.2.3条的规定,解除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为此,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告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000元;2、2014年年终奖3,500元;3、2015年杆弟课沃尔沃比赛奖金6,000元;4、2006年6月至2015年6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4,551.72元;5、2006年6月至2015年6月平时延时加班工资980.60元;6、2014年至2015年公司年休假折算工资3,586.21元;7、2014年至2015年法定年休假折算工资13,149.43元。经仲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年终奖2,832.13元、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差额980.60元;对原告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出起诉。另查明,1、被告发出公告,载明“为确保2015年VOLVOCHINAOPEN(沃尔沃中国公开赛)于上海汤臣高尔夫球场赛事质量,自即日起,全体高尔夫球场人员将全力配合赛事期间举办,为鼓励同仁积极性配合赛事期间各项工作,将识其工作表现加倍奖赏发放奖金以慰劳员工辛劳,反之若指派员工有恶意不配合赛事各项工作或消极性抵抗,本司将严厉加倍惩处,此公告将于即日起生效。”2015年6月4日,被告又发出《公告》,载明“2015年VOLVOCHINAOPEN赛事活动已圆满结束,感谢大家的积极配合与辛勤付出,公司决定予以奖励。第一阶段奖励对象如下:营运前台、预约、会务、会籍销售、网管及场务基层员工。奖金发放时间:7月初。”2、被告制定的《员工手册》第11.3.2.3条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且公司不支付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1、累计旷工三天者;4、不服从主管的工作指挥、调派或故意犯上,情节严重的;21、在员工中煽动怠工或罢工的;26、其他严重过失或错误”。审理中,1、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年终奖3,500元、2006年6月20日至2015年4月平时延时加班工资980.60元、2014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仲裁裁决履行。2、原、被告确认原告2014年月平均工资为2,832.13元。3、原、被告确认若计算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历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4、原告表示,被告从未支付原告在职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每月工资单上的加班工资系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原告主张每年8天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每天加班8小时;被告则认为,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原告确实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已在每月工资中支付原告相应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无法提供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原始考勤记录。5、原告表示,被告在赛事前曾发出公告,要求全体高尔夫球场人员全力配合赛事举办,并将加倍发放奖金,而原告在赛事期间积极配合,故原告应享受2015年沃尔沃比赛奖金,数额按照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被告则认为,虽然被告曾在赛事前发出公告,表示将根据员工表现加倍奖赏发放奖金,但被告在赛事期间已经提高原告出班费的标准,已经对原告进行了奖励,被告发放其他部门员工比赛奖金系因为其他部门员工并无出班费等项目,且发放的沃尔沃比赛奖金并无标准。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年终奖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撤回该项诉请,要求按照仲裁裁决履行,本院予以准许。现被告未对该裁决提出起诉,应视为对裁决结果的认可,故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年终奖2,832.13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杆弟课沃尔沃比赛奖金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已在上述陈述各自观点,本处不再赘述。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在赛事前曾发出公告承诺对全体高尔夫球场员工加倍奖赏发放奖金,原告作为杆弟属于加倍发放奖金的全体高尔夫球场员工范围之中。被告在赛事后又发出公告表示赛事圆满结束,决定予以奖励。原告作为高尔夫球场员工之一,被告亦确认原告参与了该项赛事,被告在发放沃尔沃比赛奖金时却排除原告,有失公允。故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沃尔沃比赛奖金。至于奖金的数额,原告主张按照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而被告未提供依据证明发放2015年沃尔沃比赛奖金的标准,故本院酌情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被告应按照原告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2015年沃尔沃比赛奖金。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沃尔沃比赛奖金5,664.26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认为,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系因被告未发放原告2014年年终奖及2015年沃尔沃比赛奖金而引发原告拉条幅集体维权造成。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本案中,本院已在前述中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年终奖及2015年沃尔沃比赛奖金,被告不予支付上述款项的做法,本院不予认同,原告采取拉条幅集体维权的直接原因在于被告。关于原告采取拉条幅集体维权的做法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职业道德主要是对劳动者道德的要求,强调的是劳动者应以善意的方式从事工作,遵守行业惯例,考虑并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亦可以向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部门提出。现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杆弟于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4日在被告球场大会馆门口悬挂条幅集体维权,行为实有不妥,有违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被告据此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已在上述陈述各自观点,本处不再赘述。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在被告确认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原告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加班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未能提供原始考勤记录予以佐证,相应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本院酌情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被告未支付原告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根据双方确认的按历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经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6月1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682.76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7月2日之前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且遭被告否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7月2日之前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主张在每月工资中已支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但未能提供原始考勤记录予以佐证,且遭原告否认,相应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本院确认原告工资单中加班工资数额均系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撤回该项请求,要求按照仲裁裁决履行,本院予以准许。现被告未对该裁决提出起诉,应视为对裁决结果的认可,故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差额980.6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撤回该项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未休公司年休假折算工资、2015年未休法定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讼请求,因本院确认被告并非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故无法安排原告享受年休假的责任在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未休公司年休假折算工资、2015年未休法定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臣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秀华2014年年终奖2,832.13元;二、被告汤臣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秀华2015年沃尔沃比赛奖金5,664.26元;三、被告汤臣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秀华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682.76元;四、被告汤臣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秀华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差额980.60元;五、驳回原告李秀华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