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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爱云诉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云,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武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61号原告:王爱云(又名王云),女,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武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凤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武丹,男,汉族,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经理,住蒙城县。原告王爱云与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武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爱云诉称: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武丹因急需用钱,于2014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有借据一份,月息按3分计算。现原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原告请:1.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武丹在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中涉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涉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爱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涛审 判 员  刘晓勇人民陪审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