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云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云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东海路11号802。法定代表人霍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寒冰,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丽,客服主管。被告张云柏。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红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全额50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晓娟-1-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