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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军洪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军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166号罪犯李军洪(累犯),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1)南法刑初字第75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军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因漏罪,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南法刑初字第7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军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4年10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军洪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军洪,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军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军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