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特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省丹棱国荣丝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仲全申请仲裁裁决案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丹棱国荣丝绸有限公司,彭仲全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特字第32号申请人四川省丹棱国荣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荣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粟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仲全,女,汉族,1956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加孝,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四川省丹棱国荣丝绸有限公司不服丹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丹劳人仲案字(2015)第7-7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申请人四川省丹棱国荣丝绸有限公司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敏审 判 员 余林峰审 判 员 罗 洁代理审判员 孙春红人民陪审员 林益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