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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润达海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润达海运有限公司,金上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温执民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市府路大自然城市家园二期北区。负责人:章红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洞头县。法定代表人:金上星,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润达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洞头县。法定代表人:李剑鹏,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金上星,温州商××海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温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商泰海运��限责任公司支付执行款500万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温州润达海运有限公司、金上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还应支付案件受理费48525元和申请执行费531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商泰161”轮。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二、拍卖被执行人温州商泰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商泰161”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池 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临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