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执民字第1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浙江恒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与浙江南洋铂金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恒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浙江南洋铂金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139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西路北侧、如意路西侧碧水云天680号商铺。代表人:潘海明,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南洋铂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港区东方大道1号(嘉兴。法定代表人:余美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嘉平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2610550.2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以(2015)嘉平执民字第13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南洋铂金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嘉兴市华天国贸广场1-3幢1-1201、1-1202、1-1203室房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南洋铂金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嘉兴市华天国贸广场1-3幢1-1201、1-1202、1-1203室房产(包括内部装修及空调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洪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秋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