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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陈莉与王丽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王丽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018号原告:陈莉。委托代理人:杨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阿迪娜,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本院审理原告陈莉与被告王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5元,剩余3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