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陈莉与王丽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王丽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018号原告:陈莉。委托代理人:杨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阿迪娜,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本院审理原告陈莉与被告王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5元,剩余3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