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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魏绍海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绍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726号罪犯魏绍海,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汉江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鄂汉江中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魏绍海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30日交付执行。2014年8月14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0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魏绍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魏绍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执行机关三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绍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因其犯数罪,且所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属严重暴力犯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绍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哲审 判 员  印 坤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