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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流与被执行人周业和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流,周业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1034号申请执行人洪流,男,1943年3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业和,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洪流与周业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雨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周业和于该份执行证书生效之日起还款申请执行人洪流50万元本金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周业和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晓庄村××的房产,丘号:××,产权证号:宁房权证栖初字第××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业和进行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周业和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刚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