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旺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旺X,女。被告何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旺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旺X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旺X负担。审判员 邓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