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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广仁金融借款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夏广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夏广仁金融借款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前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率后,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广仁给付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53269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申请人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立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