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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占良诉包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良,包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641号原告朱占良,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包山,男,1980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占良诉被告包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占良于2015年11月2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0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22.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慧  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希力格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