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群众。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2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从网上大量购买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标示批准文号:118800)、左炔诺孕酮片(标示批准文号:43130627),并将购买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及左炔诺孕酮片对外销售,从中谋利。经现场查获及对张某出租屋搜查,从中扣押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29盒、左炔诺孕酮片540盒。经鉴定,批准文号118800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及批准文号43130627的左炔诺孕酮片为假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但辩称自己当时不知道这些是假药。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从网上大量购买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标示批准文号:118800)、左炔诺孕酮片(标示批准文号:43130627),并将购买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及左炔诺孕酮片对外销售,从中谋利。经现场查获及对张某出租屋搜查,从中扣押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29盒、左炔诺孕酮片540盒。经鉴定,批准文号118800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及批准文号43130627的左炔诺孕酮片为假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供,她和她前夫陈某开着车想去丰润县沙流镇赶集,在玉田镇石庄村红绿灯处被交警拦下来了。她车上装的情趣用品、保健品、性药,有万艾可、伟哥、六味地黄丸、左炔诺孕酮片等,准备去沙流河镇大集卖去。她是从2013年4月份开始干的,她没有经营保健用品的执照以及相关手续,除了避孕套别的都没有检验报告。她卖的万艾可和避孕药都是从网上进的,从百度上搜的网站,不知道药的真假。她要什么货就告诉对方,然后对方用物流发货过来,她再付钱给物流,这物流没有名字,她在朝阳大药房和石庄村路口南边接过货。她雇陈某给她开车,她自己往外卖。她买这些避孕药没有手续,卖药也没有手续,她看别人卖,她就跟着卖了。万艾可是两块钱进的货,避孕药是三块钱进的货,还没有卖出去。她当时卖药的时候不知道是假药,被扣押的万艾可等经过鉴定是假药。2、证人陈某证言,他和他前妻张某一起卖保健品,有避孕套、避孕药、保健器械等,避孕药是左炔诺孕酮片、毓婷和金毓婷。主要去丰润等大集上卖,没有门市,也没有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张某负责进货、卖货和管账,他只负责开车、搬箱子和装车,偶尔帮忙照看一下摊位。张某一个月给他3500元钱,他给张某开了两个多月车了。这些药是张某从网上邮购的,通过物流运过来,他去取货,取过十四五次货,邮购的保健品没有随货单。毓婷和万艾可是多少钱进的、多少钱卖的、往外销售了多少他都不清楚。3、证人孙某甲证言,她在玉田镇开保健品店,销售避孕套、壮阳补肾、万艾可和避孕药等,万艾可和避孕药在一个姓张的女的那里进的,最后一次进药是2014年5月份。在姓张的女的那里一共进了五、六次左右的保健品,万艾可进了三、四次,进了二十盒左右,避孕药进了十盒左右,是一个男的开白色的车送的货,男的开车没下来,姓张的给她拿货。辨认笔录证实孙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张某就是卖给她药的人。4、证人李某甲证言,他是开药店的,有个中年妇女去他的药店推销过药,推销过避孕套和钙片等,他什么都没买,因为中年妇女什么手续都没有,他怕产品有问题。辨认笔录证实李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是向他推销药品的人。5、证人乔某证言,她开了一间保健品店,有个女的去她那里推销过保健品,这个女的一共去她那里推销过两次,她没有从她那里购买过保健品。辨认笔录证实乔某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是到她店里推销过保健品的人。6、证人李某乙证言,他在玉田县窝洛沽大集收费,他们大集上有两个女的卖保健品,他不知道这两个人叫什么,没有一男一女开着白色越野车卖保健品的。7、证人王某证言,他在玉田县潮洛窝镇大集收费,他们集上就一份卖保健品的,是一个男的卖的,他不认识这个人。他们大集上没有一男一女开白色越野车卖保健品的。8、证人孙某乙证言,他在玉田县石臼窝镇芝麻窝农贸市场负责收费,他们大集上没有卖保健品的。9、证人李某丙证言,他在玉田县石臼窝镇大集收费,他们大集上没有开白色越野车两口子卖保健品的。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对张某、陈某暂时租住的处所进行勘查的情况,以及发现24条(240盒)避孕药,并进行扣押的情况。11、玉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情况说明证实,该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陈某、张某所驾驶的车内存有药品等,并对其二人进行调查,将查获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29盒、左炔诺孕酮片300盒登记保存,并将案件移送玉田县公安局的情况。12、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食药监稽函(2014)126号关于协查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真伪的复函证实,随函所附标示批号118800的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系假冒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京朝食药监稽函(2014)92号关于协查左炔诺孕酮片等药品真伪的复函证实,随函所附标示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左炔诺孕酮片非该公司生产;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药品核查回函证实,随函所附左炔诺孕酮片非该公司生产,系假药。13、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经玉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立案。14、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玉田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到案情况。15、玉田县公安局石臼窝派出所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提出其并非明知其销售的是假药,经查,被告人张某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物,不能保证系真药而仍予以销售,被告人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德瑞审 判 长 邵福顺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