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超与胡国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胡国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722号原告刘超,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委托代理人邱明哲、方永,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国富,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赖兴举,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诉被告胡国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超负担。审 判 长 游 洪代理审判员 袁其才人民陪审员 唐明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耿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