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初字第6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春青、薛清粉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春青,薛清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617-2号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住所地:卢氏县靖华西路南侧。委托代理人徐新艳,女,1975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彬,男,1985年生,汉族。被告张春青,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被告薛清粉,女,1966年生,汉族,农民。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青、薛清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青、薛清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春青、薛清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案件保全费3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庆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