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许强与海江河与孔令军与王小平与海口峨铁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强,海口峨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江河,王小平,孔令军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许强。被告:海口峨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喜,总经理。第三人:海江河。第三人:王小平。第三人:孔令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强与被告海口峨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海江河、王小平、孔令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强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强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强负担。审判长 符敏秀审判员 赵?曼审判员 陈杰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晨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