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1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朝琴与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琴,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0194号原告:李朝琴,女,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合阳办青龙街158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李洪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琴与被告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琴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171元,也未提出诉讼费用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