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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贾福生与被告刘立成、谭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福生,刘立成,谭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567号原告贾福生,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刘立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谭红伟,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福生与被告刘立成、谭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福生不能提供二被告刘立成、谭红伟准确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福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负责办理退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乃明代理审判员  郝建委代理审判员  穆沙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