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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亓勇与李卸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勇,李卸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710号原告:亓勇。被告:李卸牛。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勇诉被告李卸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亓勇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卸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卸牛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8元,由原告亓勇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