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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兵与被告童建华、四川鑫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童建华,四川鑫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李兵委托代理人贾广敏,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建华被告四川鑫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李兵与被告童建华、四川鑫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6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丰宁县大阁镇万丰小区二期工地施工,原、被告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模板木方供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其提供被告要求的模板及木方,同时约定被告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应向原告支付3‰的违约金。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合格的模板木方。经双方结算合同总价款为182000.00元。由于被告不能按约定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货款68000.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答辩。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四川鑫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模板木方供需合同一份;2、被告童建华署名的欠条一份。经审理查明:被告四川鑫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丰宁县大阁镇万丰小区二期工程(负责人童建华)施工,在施工期间,原告李兵与被告四川鑫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模板木方供需合同,合同内容载明:“需方四川鑫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供方李兵(以下简称乙方)一、产品供应要求…三、结算方式:1、以乙方供应材料到甲方施工现场之日起3月(日)甲方支付乙方不低于材料总价款的70%,剩余材料款5月(日)内甲方支付乙方。2、供需双方在每个月底进行对账汇总,按约定以支票或现金结算。3、甲方不及时付款或延期付款,甲方应每天付乙方总货款的日3‰做为违约补偿金,直至付清全款为止。…。甲方四川鑫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胡红英(章)委托代理人童建华(签字)乙方李兵(签字)”。2014年11月2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李兵材料款182000元,被告童建华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兵材料费182000元,大写壹拾捌万贰仟元整。欠款人:童建华2014年11月20日”。被告出具欠条后,又陆续给付原告货款114000.00元。下欠68000.00元,2015年10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货款68000.00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李兵为被告四川鑫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丰宁万丰小区工地供应双方约定的材料,被告方拖欠原告李兵材料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双方签订的供需合同和被告方委托代理人童建华出具的欠条在案为凭,被告所欠原告货款应予清偿;被告童建华为被告四川鑫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丰宁万丰小区二期工地负责人,为原告出具的欠条系职务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四川鑫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主张按日3‰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双方在《供需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按总货款的3‰支付违约补偿金,此案中,被告未到庭,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出具欠条后,又陆续给付原告材料款114000.00元,下欠68000.00,所以违约金应按68000.0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鑫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兵材料费680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日3‰给付违约补偿金)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被告四川鑫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云霄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