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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江刑初字第42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辩护人杨嘉富,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5)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嘉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搭载汤某、张某、杜某祥,驾驶川A*****“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生态大道第二绕城桥下路段时,右偏头取放于换挡饰框内手机,致使车辆右前方与前方右侧肖某兴所骑残疾人三轮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肖某兴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程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肖某兴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确定,被告人程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肖某兴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程某某在亲属劝告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为支持上列起诉事实,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程某某无犯罪前科,系自首。2、被告人程某某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内容支付赔偿款。综上,请求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程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肖某兴亲属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已获得赔偿款人民币1857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警记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指认照片、视频截图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及驾驶人违章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及机动车违章信息,扣留车辆登记表及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出诊登记本,尸体处理通知书,手机聊天记录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及收条,证人袁某昌、袁某均、程某全、文某芳、江某春、汤某、杜某祥、张某的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关于川A*****号小型轿车、无号牌残疾人三轮车的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所测试报告,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及情况说明,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并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程某某的辩护人所持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家属已代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薇薇人民陪审员  谢洪兵人民陪审员  向 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