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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姚宏干与余有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姚宏干,余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姚宏干。被执行人:余有生。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姚宏干与被执行人余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瑞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