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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吉顺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塔里木供热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阿克苏吉顺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锦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进,男,1971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龙璟,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塔里木供热中心。负责人李涛,主任。委托代理人谭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世东,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莉,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鸿超,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吉顺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塔里木供热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吉顺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吉顺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吉顺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克苏吉顺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邱翠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