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3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金财诉王金发、王建国、王海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财,王金发,王建国,王海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798号原告王金财,男,汉族,农民。被告王金发,男,60岁,汉族,农民。被告王建国,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海艳,女,36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了原告王金财诉被告王金发、王建国、王海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耀审 判 员 特格喜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