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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金招与钟家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金招,钟家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招。被执行人钟家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招与被执行人钟家宗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钟家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钟家宗缴纳执行款3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钟家宗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钟家宗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钟家宗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登记在其名下坐落在金乡镇金余路301号房屋已被本院查封,目前不便处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钟家宗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钟家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钟家宗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5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