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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运城市博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运城市博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运城市博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博华,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海军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博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运城市博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张海军预付的购房款13.7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运城市博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运城凤凰路分理处的账户存款16.7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员 运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