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任国栋、李胜磊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任国栋,李胜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玉。被执行人任国栋.被执行人李胜磊。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任国栋、李胜磊借款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商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任国栋、李胜磊(2013)泰山商初字第1146号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山商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法生审判员 赵红梅审判员 赵京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宝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