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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振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槎分公司与陆治客,魏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18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槎分公司,地址。注册号:(分)440602000261917。法定代表人叶小媚。委托代理人王允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系。被告陆治客,男,壮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2210。被告魏少萍,女,汉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046X。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槎分公司诉被告陆治客、魏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物业管理公司张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振鹏物业管理公司张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简丽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