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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爱红与马洪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红,马洪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李爱红。被告马洪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红诉被告马洪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马洪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洪大的银行存款1134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牟爱平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慧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