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4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丁芒珍与曹金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芒珍,曹金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丁芒珍。委托代理人:钱晶,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金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芒珍与被告曹金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芒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符爱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