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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2015执-755-董艳明-罗营-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艳明,罗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董艳明,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罗营,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董艳明与被执行人罗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被告罗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董艳明彩礼款40000元,4.396克千足金和田玉挂件一个,35.32克品民为金9999项链一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楠 关注公众号“”